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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規定(上)
為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結構調整、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作用,圍繞著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我國各部門、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改善了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也為立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使各地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小企業法》,開展好相關工作,我們整理了當前國家有關部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規定,供大家參考。
一、稅收減免政策。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大部分不是專為中小企業制訂的,但從受益主體來看,基本上或相當一部分是中小企業。
一)小企業所得稅政策。1994年新稅確定企業所得稅率未33%,但為了適當減輕小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1994)9號)。
年應稅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
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
二)鼓勵城市就業稅收政策。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繼續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的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1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可享受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前者還可免征1年營業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可按實際招收比例的2倍享受3年內減征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內,可按一定比例3年內減征企業所得稅務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2號)。
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批隹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于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2]57號]。
三)高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以后可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
四)部分服務業的稅收政策。對于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此外,國家還對校辦產業、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等貧困落后地區新辦的企業、對吸納“盲、聾、啞和肢體殘疾”等 “四殘”人員就業的福利企業實行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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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規定(中)
二、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不斷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設立了多項以中小企業為支持對象的專項資金和基金,這些專項資金和基金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上開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5月,國辦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國辦發[1999)47號),決定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機制。2000年10月,財政部和原外經貿部根據國辦通知精神,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以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促進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一些地區也不同程度地安排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如上海市在2003年安排了3.8億元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信用擔保、技改貼息、國際市場開拓等9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廣東省決定5年內安排20億元財政資金,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這些措施,緩解了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不足、使用分散、來源無保障的矛盾,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當前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規定(下)
三、金融信貸政策。
從1998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在5年內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1998)278號)、《關于擴大對小企業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通知》(銀發 [1998)502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1999)37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銀發[2002)224號)等4個文件,分別從改進金融服務、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改善了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1999年6月,原國家經貿委出臺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 [1999)540號),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信用擔保已經成為當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手段。2001年4月,為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 [2001)37號),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其從事擔保業務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今年2月2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出了《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擴大了該項政策的適用范圍,將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為加強擔保機構的管理,防范經營風險,2001年3月,財政部下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 [2001)77號),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運營原則、保費收取、責任準備金和保證金的提取等作了明確的規定,促進了中小企業擔保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
四、技術創新政策。
為扶持、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增強其創新能力,國家實施了“技術創新工程”,通過鼓勵產、學、研聯合,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和技術創新服務中心,加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向中小企業轉移,推動中小企業開發、應用、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國家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撥款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在創新基金的引導帶動下,各省也建立了地方創新基金或專項配套資金。據科技部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28個省(市)科技部門,通過科技三項經費或財政專項資金,建立了地方性的創新基金,總額達13.8億元。另有11個省(市)科技部門落實資金1.5億元。創新基金建立4年多來,中央財政累計撥款28億元,累計支持了3700多家企業的3749個項目,平均每個項目的支持額度為74.7萬元。創新基金已逐漸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助推器。
五、規范經營政策。
為引導中小企業增強信用意識,改善其信用狀況,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2001年4月,原國家經貿委等十部委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經貿中小企[2001)358號)。為提高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素質,1999年3月,原國家經貿委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的意見》(國經貿培訓[1999)186號)。為提高中小企業產品質量,加強質量管理工作,2001年3月,原國家經貿委和國家質監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質量工作的意見》(國經貿中小企[2001)290號)。為促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為中小企業的服務工作,2000年4月原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于培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中小企[2000)372號)。上述各項政策性文件的制定,規范了中小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綜合素質。
六、綜合性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2000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原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國辦發[200)59號)。作為我國第一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分別從推進結構調整、鼓勵技術創新、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加強組織領導等8個方面,提出了25條政策措施。文件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中小企業政策環境,加快了我國中小企業立法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