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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件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發布日期:2016/3/1 8: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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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29日聯合對外發文,明確將從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其中,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限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

                股權和分紅激勵是國際通行的一種中長期激勵方式。經國務院確定,我國此前已在中關村、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開展試點。此次擴至全國,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

                三部門此次發布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包括總體目標與原則、適用范圍和激勵對象、激勵方式和實施條件、激勵方案的管理、實施中所涉及的財務管理和產權變動等內容,明確提出了新時期推進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具體要求,規范了實施激勵的方式和程序。

                根據辦法,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同時,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的總體原則。

                與試點政策相比,辦法還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如規定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業不得采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企業用于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

                關于分紅激勵,規定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2/3。

                此外,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已按照本辦法實施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對其實施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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