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我市將市本級5大類(政府采購類、工程建設類、國土資源出讓類、產權交易類、特許經營權交易類)73項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辦理。同時,由于當時各旗縣市區均未成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2年計委令第3號)的相關規定,各旗縣市區限額標準以上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也都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所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既承擔著市本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辦理工作,也承擔著各旗縣市區限額標準以上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辦理工作。由于市旗兩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需要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難免會有部分項目因招標投標時間或場所沖突而影響了招標投標工作的效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要求,截至2014年底,各旗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全部建立并啟動運行。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屬地管理的原則,并從切實提高旗縣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辦理效率的角度出發,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將目前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辦理的各旗縣市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交給各旗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只辦理市本級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同時,對交易權限下放后各旗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下放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規范有序辦理提供了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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